央廣網福州5月24日消息(記者葛朝興 通訊員鐘蘭芳)小林在福安工作,為了報考二級建造師考試,遂將畢業證郵寄給在福州的同學,讓同學幫忙報考。本想圖省事,不用自己去一趟福州,沒想到畢業證卻寄丟了,不能報考了。
  小林表示,郵政速遞在運送過程中不慎將快件遺失,而自己卻等著用畢業證書報考省二級建造師考試,十分焦急。快件丟失後,小林找到快遞公司要求賠償經濟損失20000元,但快遞公司只答應按行業標準(根據《郵政法》第四十七條和《快遞業服務標準》的規定,未經保價的快件如發生遺失,最高只能賠付郵費的3倍)賠付12元寄件費的3倍,也就是36元,雙方因責任以及賠償問題爭執不下,於是小林向福安法院賽岐法庭提起訴訟。
  法院承辦此案後,召集雙方進行了調解。小林認為,由於畢業證丟失,使其不能報考省二級建造師考試,將耽誤他事業的發展。而且丟失的畢業證無法進行補辦,只能回學校開具學歷證明,這又需要往返奔波。遂要求郵政速遞賠償今年無法報考導致的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0000元。快遞公司則認為,畢業證對其如此重要,小林還將重要證件採取郵寄的方式寄送,存在一定過錯。其次,小林在訴狀中也陳述了可以回學校開具學歷證明,說明畢業證並不具備不可輓回性,畢業證也不具備人格象徵意義,快遞公司無需就精神損害進行賠償。再者,快遞單上既明確記載了貴重物品需保價的聲明,也明確記載了賠償的最高數額等情況。小林未對貴重物品進行保價,只能根據國內快遞賠償標準對小林這份未保價的郵件進行賠償。林法官多次組織調解,雙方就賠償事宜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5月4日,福安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一審宣判:福安法院認為,小林將其畢業證書交由快遞公司郵遞,快遞公司卻在投遞過程中丟失,致使小林無法再行取得畢業證書的原件,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快遞公司對此具有過錯,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小林的畢業證書是小林就學經歷的記載和證明,對小林來說具有特定的紀念意義,可以認定為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小林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於法有據,應予支持。此外,小林因快遞支付郵寄費用12元,也應予返還。本案審理期間,小林主張要求快遞公司承擔侵權責任,賠償無法報名參加建造師考試的損失10000元、為報名應酬花費的5000元,兩項共計15000元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且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支持。遂判決快遞公司賠償小林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和郵資損失12元。
  對此,法官提醒廣大群眾,像小林這樣在快遞過程中丟失快件並不是特例,快遞公司丟失快件其實已經成為一個行業性問題。物品一旦丟了,對於賠償金額的確定也是一個很有爭議的問題,有時候消費者不得不通過司法途徑來維權,費時又費力。快遞貴重物品,為了避免麻煩和爭端,儘量避免以快遞的形式寄送,如必須寄送,請給物品保價。  (原標題:畢業證郵寄丟失怎麼辦?專家建議快遞貴重物品需保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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